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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录入日期: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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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党组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除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碰头会、主任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三条  主要领导是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向主要领导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党组成员、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协调责任。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重大决策”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政策、重大决定、决议、指示的实施意见;制定党的建设、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党要管党以及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制度、重要措施等;重大民生领域、生产要素价格政策出台、重要生产要素价格的调整;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本机关规章制度、工作思路、分工调整、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重要工作部署;机构设置、职能职责确定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机关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以及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等。

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奖罚”包括:委机关及委属企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任免。干部职工各类奖惩以及对干部任免中的选拔、推荐、考察、酝酿和决定等各环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研究我委重大工程、维修、资产处置和办公、交通设备购买等;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央企项目奖励资金安排、重点项目奖励资金发放;按照我委制定的《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专家筛选、论证、评审后拟上报的项目等。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的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指我委使用公共经费一次支出额度在2万元(含)以上,用于房屋及设施维修、物资采购、规划编制、慰问福利、资料印制等需要资金支付的。不包含涉密的军粮资金。二是指专项资金申报按照《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决策形式和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主要通过党组会完成。主要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决策准备

1.合理确定议题。决策事项建议应按照职责分工,由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有关科室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经党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有关材料一般应在提交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2.适当讨论酝酿。决策前,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科室)的,应事前做好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一般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对单位(科室)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有重要分歧,但确需立即作出决定的事项,提交单位(科室)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上其他单位(科室)的意见一并供会议决策参考。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员。党组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2.逐个发表意见。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决策事项逐一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本人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讨论中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酝酿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和表决。
    4.严明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5.形成决策纪要。“三重一大”事项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如实记录会议有关情况特别是会议上存在的分歧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形成决策纪要,如实记载参与决策人员和决策过程,并存档备查。

(三)决策执行

1.落实责任分工。“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会决策的,由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其他班子成员要积极配合。
    2.严格执行决策。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九条  “重大决策” 集体研究的程序是:

1.相关科室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提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2.召开党组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

3.由直属机关党委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干部任免:涉及人数较多时,要经过沟通酝酿、召开竞岗动员会议、组织报名、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会议研究、任职公示、安排谈话,行文上报、任命等程序。

干部奖惩:根据奖励标准或处罚规定,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重要项目安排” 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1.相关科室在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等调查研究工作后,提出重要项目的初步意见、方案,分管领导做好审核把关。

2.分管领导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3.召开党组会,听取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决策。

4.对纳入政务公开内容的事项,选择适当的形式和时机进行公开。

5.由直属机关党委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二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1.相关科室申报大额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并就资金落实情况提出意见,财务科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初审,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

2.资金使用方案报党组会讨论,听取资金使用科室汇报,形成统一意见。

  第四章 责任考核与追究

第十三条  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三种形式。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此项制度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对屡犯不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更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或个人独断专行、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条例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分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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