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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资科涉企政策解读二
录入日期: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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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资科涉企政策解读

 

一、涉企政策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相关解读:

   (一)政策设立的意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严把能源消费源头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对于控制能耗总量和强度、煤炭削减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涉及的相关文件。

 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要求,河北省政府于2017年4月12日,以冀政办字【2017】37号文件印发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原《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发改委44号令和河北省政府冀政办字【2017】37号文件要求,我市于2017年7月12日,以秦节减办【2017】15号文件,印发了《秦皇岛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三)新修订的国家发改委第44号涉及的修改内容。

为推进简政放权,做好节能审查“放管服”工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44号令)对原6号令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
  1、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评估和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交由地方负责。
  2、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开工前完成即可。
  3、提高需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用能量门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制定并公布免于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大幅减少节能审查的项目数量。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违法违规信息信用管理;对地方实施节能审查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开展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验收,形成节能审查闭环管理。
  5、明确把能耗“双控”管理要求等作为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发挥节能审查从源头上遏制不合理的能源消费,促进实现国家和地方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作用。

(四)秦皇岛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程序。

1、实行分级审查。由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和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吨标准煤—5000(含)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含)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根据属地管理权限,实施分级管理。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管委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县区、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发改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但需在项目开工前编制项目节能说明,留存项目单位备查。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能耗总量及种类、拟采取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等。

按照审批权限,凡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类的,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前,需取得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属于企业投资类的,项目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并在申请施工许可时,提交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通知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施工许可证,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实行分类评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可委托相关机构编制,也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但必须达到深度要求。

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发改部门提交初审意见,报市级发改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发改部门,由省发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节能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吨标准煤—5000(含)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含)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同级发改部门受理节能报告后,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节能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报告及节能评审内容遵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执行。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准入标准要求。

1、严格能耗标准。凡新建、改建或扩建工业类项目,要严格按照能耗准入标准进行审查,项目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用能水平应达到国家标准,项目建成后的工业增加值能耗及能源消费增量,应满足项目所在县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2、严控煤炭增量。在严格执行《河北省禁止投资产业目录(2014年)》和《秦皇岛市禁止和限制投资目录(2016年)》的基础上,原则上不再允许新上新增煤炭消耗项目,确需建设新增煤耗的高附加值项目,必须由项目所在县区实行严格的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具体可行的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方案,经所在县区发改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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