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提出在四大自贸区内暂时调整18部行政法规和4件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共计51项调整事项。
此次调整事项主要涉及到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在自贸试验区内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外商投资备案制。4个自贸试验区内,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另一方面是大幅放开外商经营许可,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部分内容,外商可独资的行业放宽,包括钢铁生产,摩托车生产,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和经营,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从事生物液体燃料生产,加油站建设、经营,矿井瓦斯利用,从事豆油、菜籽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与研发等。此外,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台湾地区除外)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