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省级公共服务事项
(一)委托粮油质量检验检测和谷物容重器计量检定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及相关技术标准。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委托我中心进行粮油质量检验检测和谷物容重器计量检定的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在我中心资质范围内;委托方对样品或谷物容重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申报材料
委托者为个人的,需查验委托者的身份证,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者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需查验经办者的身份证,留存盖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公章的经办者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样品或谷物容重器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服务流程
客户送样→业务受理,登记样品,签订样品委托协议书,缴纳检测费用→对各检测项目按照标准进行检验→依据标准出具检验报告,经审核、批准、盖章后签发→客户提取检验报告并填写意见反馈单,如无异议协议履行结束;如有异议可向质量管理科提出申请、投诉和复检。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或约定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关于贯彻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价涉费字(1993)第37号)
2、《关于印发省定第四批新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5)68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
4、《关于修订我省卫生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5)3号)
5、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8)62号)
九、咨询方式
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227号
电话:0311-85809365
传真:0311-85809365
邮编:050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