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开发区经发局:
为加强我市粮食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促进粮食经营者依法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现将《秦皇岛市粮食流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秦皇岛市粮食流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附件
秦皇岛市粮食流通领域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粮食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促进粮食经营者依法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维护良好的粮食流通信用环境和秩序,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信用条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河北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
第三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依据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和法定权限,指导、组织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行政执法监管,开展信息归集、信用评价、等级评定和应用等活动,同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管理对象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 信用评价。粮食企业信用评价依托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信用评价指标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的全国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执行。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方式,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和上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粮食企业采取百分制(总分100分)方式进行评价。粮食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三级。A级,表示信用状况良好,评价指标分值90分及以上;B级,表示信用状况一般,评价指标分值60分及以上,90分以下;C级,表示信用状况不良,评价指标分值60分以下。
评定出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一年。评价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信用评价工作。自注册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企业,不纳入当期评价范围,相关记录转入下年度。
第五条 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当企业出现以下行为时,直接判定为C级。
(一)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未移出;
(三)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移出;
(四)被行政机关处以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
(五)全国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列明需一票否决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根据信用评定结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粮食企业,可在权限范围内给予激励;对信用状况不良或故意逃避信用监管的粮食企业,可依法依规采取一定限制措施。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粮食企业,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在粮食流通领域财政性资金和项目申报、评优评先、政策性粮食收储、成品粮应急保供定点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2.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3.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粮食企业,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限制享受粮食流通领域相关扶持政策;
2.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定向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
3.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限制措施。
第七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积极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粮食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第八条 粮食企业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作出失信认定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或信用报告等。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已掌握失信行为纠正信息的,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符合修复条件的,及时进行修复;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告知申请企业不予修复的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企业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认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
(二)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采集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行为有异议的;
(三)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作出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不予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的;
(四)对被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名单有异议的;
(五)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作出的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六)其他认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因信用信息归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第十一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核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反馈申请人: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及时通知粮食企业;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在原披露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名单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及时作出移出决定,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四)异议信用评价结果经核实确与事实不符的,应重新进行信用评价;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应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作出评价。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经信息提供单位确认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
第十二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部署开展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对工作拖拉、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对非法泄露、篡改信息或者评价结果,或者利用评价工作谋私等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第十一条 粮食企业应当对申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内容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试行)由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