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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外债项目管理办法
录入日期: 2020-08-24
来源: 市发改委          点击量: 403


河北省政府外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外债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政府外债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外债项目管理应遵循统一分类管理、责权明晰、分工合作、讲求绩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外债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选择项目应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发改委是政府外债的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外债项目规划、审批和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中期调整方案的审批,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国家重点区域发展规划,结合贷款投向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及时发布项目征集通知;

(二)根据国家项目申报安排,及时会同省财政厅对征集的项目筛选,提出申报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联合向国家提交贷款申请;

(三)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四)负责列入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内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中期调整方案的审批;

(五)对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六)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 

(七)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和完善贷款项目管理机制;

(八)办理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免税确认;

(九)发改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及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作政府外债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利用贷款、赠款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征集、评审贷款、赠款申请,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备选项目;

(三)组织和协调贷款、赠款对外工作,参与项目准备和磋商谈判,协助办理法律文件签署和生效手续;

(四)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五)办理贷款、赠款资金的支付和提取,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贷款资金使用、项目采购等情况,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六)确定转贷或担保机制,落实还款责任,督促并确保贷款按时足额偿还;

(七)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加强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的监控,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八)组织和实施贷款赠款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总结和推广贷款项目的成果经验;

(九)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河北省政府外债项目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全省政府外债项目实施督导协调,指导省级项目办、省级以下相关部门、项目办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国外贷款方或赠款方和国内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准备、谈判准备、项目实施、完工总结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政府外债项目应根据需要及时设立项目办公室。市(含定州、辛集市)联合执行项目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商省有关部门联合报省政府确定省级项目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项目由市级政府确定市级项目

项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项目立项研究论证,就项目内容、规模、技术、市场等为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立项咨询意见;

(二)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制度要求,统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项目准备,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政策指导和专项业务培训;

(三)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制度要求,协调推进项目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总结推广项目先进技术、创新模式和管理经验;

(五)配合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六)项目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项目管理经费预算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制度要求,开展贷款项目的准备工作,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二)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组织项目采购,开展项目活动,推进项目进度,监测项目绩效等;

(三)制定并落实贷款、赠款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安全、规范、有效地使用资金;

(四)及时编制和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等,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进展情况;

(五)制定贷款偿还计划,筹措和落实还贷资金,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六)建立项目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七)配合和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以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和审计等工作;

(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征集与申报

第十条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应根据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重点区域发展规划、本地区的发展需求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要求,统筹研究全省利用政府外债工作。按照国家贷款项目征集有关要求联合下发项目征集通知,并指导贷款项目申报赠款项目的申报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拟借用贷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征集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应达到项目建议书深度,确定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并对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各市(含定州、辛集)、直管县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同级财政和发改部门逐级联合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请;并根据地方政府负有偿还或者担保的不同责任,对贷款债务进行分类,向省财政厅出具还款承诺函。省直有关部门直接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向省财政厅出具还款承诺函。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按照项目管理职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或评审,经过协商提出项目申报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联合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提出贷款申请,并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出具还款承诺函

第四章  项目准备与谈判

第十三条  项目列入国家备选规划后,省政府外债项目管理服务中心督导相关行业部门、项目办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贷款项目准备程序和要求,开展项目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办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贷款方以及国内要求,开展贷款项目准备工作:

(一)会同国外贷款机构和国内相关部门制定项目准备工作计划,并配合国外贷款机构完成项目鉴别、准备、评估等工作;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报告、移民安置计划;

(三)通过同级发改部门逐级向省发改委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贷款谈判前完成采购代理机构选聘及合同签订工作,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在备选项目规划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委托代理银行或转贷银行和采购代理机构选聘及合同签订工作。

第十五条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准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要求及时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在项目准备过程中,对于项目贷款、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拟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逐级上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牵头配合财政部做好贷款、赠款谈判准备工作,省政府外债管理服务中心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和相关部门,研究审核谈判文件,并根据需要落实好贷款、赠款谈判需要的各项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贷款磋商谈判前,有关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省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得到国家发改委批准;

(二)对于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拟进行重大调整的,省财政厅应当在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前重新组织评审;

(三)对于贷款法律文件谈判草本,省财政厅应当提出修改或确认意见;

(四)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

(五)财政部或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贷款项目法律文件签署后,对于财政部转贷的贷款项目,省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省财政厅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省级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省财政厅应与下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省级以下政府接受上级政府转贷,比照前款规定签署执行协议或者转贷协议。

对赠款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与财政部签署赠款执行协议。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管理包括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编制、项目采购、财务管理、项目调整、绩效监测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年度贷款资金、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计划、采购计划、出国(境)团组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或备案。跨区域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将上述计划报省级项目办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贷款项目的预算管理。

由政府负责安排的配套资金,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将配套资金拨入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开展项目采购工作,并接受项目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项目招标采购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的通知》(财办国合〔2017〕25号)和贷款方采购指南要求进行招标采购,项目采购管理遵循权责对等、程序合法、公开透明、防范风险以及促进采购活动公平竞争、高效开展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贷款法律文件和国内有关规定开设项目基本建设账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贷款、赠款项目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通过省级项目办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提款报账管理工作制度,并根据贷款项目进度、资金需求及使用情况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省财政厅提交报账申请,对报账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财政厅对提款报账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向债务人落实债务。

二十五  贷款、赠款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调整贷款、赠款规模、变更项目目标和内容、改变贷款、赠款资金用途和支付比例、延长贷款、赠款期限等涉及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内容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与贷款方、赠款方协商后办理贷款、赠款法律文件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贷款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实施单位应全面履行贷款法律义务,按期编报环境监测报告、移民安置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贷款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

第二十八条  贷款项目应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施,如确需变更项目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做较大变更的,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准备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审批或备案,提交项目完工报告,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做好资产债务移交和登记等工作。

贷款、赠款形成国有资产的,其产权管理、核算、评估、处置、收益分配、统计、报告等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完备。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外债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实施单位各项计划、报告的编制、项目采购、财务管理、项目调整等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六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在建贷赠款项目实施的第2-3年或者中期调整前,且此前未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应当开展中期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实施的参考依据;完工贷赠款项目在项目完工后的2-3年内且未开展过绩效评价的项目,应当开展事后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开展。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应当对政府外债项目的相关性、效率、效果和可持续性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相关性,重点评价项目目标与国家、行业和所在区域的发展战略、政策重点以及需求的相符程度;

(二)效率,重点评价项目预期产出实现情况、项目资金按计划投入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否到位、项目资金投入是否经济有效等;

(三)效果,重点评价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实际产生的效果以及相关目标群体的获益程度;

(四)可持续性,重点评价项目实施完工后,其独立运行的能力和产生效益的持续性。

对于完工项目,应当对上述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项目的综合绩效等级。对于在建项目,应当重点评价项目的相关性、效率和效果。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绩效评价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管理全省的绩效评价工作并负责质量控制,确保评价目的明确,评价框架科学完整、过程合规、方法合理、结论客观公正。

第三十五条  在建项目绩效评价等级包括:实施顺利、实施比较顺利、实施不太顺利、难以继续实施。

完工项目绩效评价等级包括:高度成功、成功、比较成功、不成功。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当从下列方面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及时归纳、分析、总结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善项目管理的意见或建议。对资金使用规范、评价结果为高度成功的市县,在申请新项目时优先考虑,对评价结果不成功或者难以继续实施的项目,按照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及时向有关市县政府和被评价单位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改善项目管理,或调整项目内容。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审计厅和各级发改、财政部门应当对贷款、赠款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和纠正。

三十八   省直有关部门、省级以下政府相关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应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的贷款、赠款安排。

三十九  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应职责的,可以采取暂停贷款、赠款资金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贷款违约金等措施。

四十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政府相关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或者滞留、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十一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项目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贷款、赠款项目管理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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