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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估督导工作规则(暂行)
录入日期: 2020-09-18
来源: 市发改委          点击量: 462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评估督导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推动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取得实效,促进评估督导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定”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督导的范围为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规划贯彻落实情况、重大政策执行情况、重大工程实施情况等(以下简称“三重大”)。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战略规划是指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的重大战略规划,以及经省政府批准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印发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要影响的战略规划。重大政策是指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以及经省政府批准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印发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要影响的政策。重大工程是指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列入国家和省重大生产力布局相关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都要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发挥宏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完善评估督导工作制度,积极开展“三重大”事项执行情况的评估,依法依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工作督导,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

第二章 评估督导的内容

第五条 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执行情况。围绕推动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确定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督导,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一)对规划和政策提出的主要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其中量化指标要明确已完成的数值和百分比情况。

(二)对规划和政策确定的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开展的主要工作、相关配套措施执行的效果等进行评估。

(三)按照规划和政策执行的任务分工,督促各级各部门抓好责任落实。 

(四)聚焦突出问题,分析制约因素,提出对策建议,督导各级各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积极进行整改。

第六条  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围绕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发挥投资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等方面开展评估。重点抓好投资要素的落实,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发挥效益。加强项目监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风险苗头及早预警,督导各级各部门及时整改。

(一)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督促项目单位(法人)按规定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备综合信用承诺书,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和更新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二)预算内投资是否及时拨付到位。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是否同步落实到位。预算内投资资金是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前期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工期实施项目建设。对于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原定建设目标不能完成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及时履行调整程序。对于进度滞后、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是否已采取补救措施等。项目(法人)单位落实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规定的情况等。

(四)项目实施成效。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发挥情况。项目实施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第七条 相关各级各部门责任分解落实情况。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2019]82号)等有关规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各负其责,协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应按照事权与责任划分一致的原则,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地方政府监管责任,逐一落实具体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人(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督促落实好相关各级各部门的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和项目单位(法人)的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第八条  需要列入评估督导范围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列入国家和省重大生产力布局相关规划的建设项目,以及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非预算内项目,参照对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评估督导做法进行。

第三章 评估督导的方法

第九条  全面自查。省发展改革委各业务处室依据职责,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有效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下达资金谁监管”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承担的“三重大”任务,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并于每个季度末将评估结果反馈评估督导处,并作为后期开展重点领域督导的依据。

第十条  重点督导。省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在自查自评工作基础上,组织有关省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和评估专家参加的评估督导专项工作组,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和事项,通过抽查有关资料、现场督导、交叉评估等方式进行评估,对“三重大”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风险苗头及早预警,督促有关处室采取措施,及时防范风险。

第四章 评估督导的组织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负责评估督导事项的日常监管的具体组织工作。对承担的“三重大”事项定期开展自评自查,开展绩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加大国家重大项目库、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重点工作台账信息管理,及时准确更新和完善相关数据。坚持问题导向,指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法人)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处负责拟定“三重大”事项评估督导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年度评估督导工作计划,报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或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印发执行。牵头组织评估督导专项工作小组,适时对“三重大”事项执行情况,以及省委省政府临时交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评估督导事项开展评估督导,举一反三,寻找共性问题,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处根据评估督导事项的特点和需要,建立由相关规划、项目建设评审专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组成的评估专家库,评估专家从专家库中筛选,参加“三重大”专项评估督导工作。参与评估督导工作的相关人员,需要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各业务处室应根据需要,安排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评估督导专项工作小组,并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工作进展情况等资料。

第十五条 建立评估督导工作信息平台。与国家重大项目库、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发展改革委重点工作督办台账及其他信息平台等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科技手段,提升评估督导工作效能。

第四章 评估督导成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建立评估督导专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处对评估督导事项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措施建议等形成报告,专报委主要领导,重大事项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情况的评估督导专报,按程序报请委领导同意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司。

第十七条 各业务处室根据评估督导结果,按照“自我体检、防范风险、完善机制、推动落实”的目标要求,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并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通过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取得实效。

第十九条 对于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违反《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5号令)等有关规定的,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者调减其预算内投资安排,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信用河北”网站公开。

第二十条 评估督导自查自评和重点督导中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线索,按程序报批后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一条 适时建立评估督导结果与机关绩效考核工作的挂钩机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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