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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十九张床(含)以下基层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批复
录入日期: 2018-03-23
来源:          点击量: 1582

 

 

 

 

 

 

 

 

  秦价费字201770

 

 

 秦皇岛市物价局

关于对十九张床(含)以下基层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批复

 

秦皇岛市科洁医废贮存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十九张床以下医疗机构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 》收悉,按照市政府会议纪要(市纪〔2017〕41号)要求,充分考虑市卫计委《秦皇岛市卫生计生委关于确定基层医疗机构医废处置收费标准的函》的意见,参照外地做法,经现场勘察、成本审核、与市区卫计委及14家基层医疗机构代表座谈论证,对你公司在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范围内开展的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批复如下 :

一、本次制定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含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理3项费用,收费对象适用于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19张床(含)以下的医疗机构。

     二、19张床(含)以下医疗机构采取包年的收费模式,具体标准如下: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00-10000元/年;2、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口腔诊所3000元/年;3、普通诊所1800元/年;4、村卫生所                            600 元/年;5、学校、幼儿园成立的医务室免收医废费用。   

三、本次制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基层医疗机构协商确定,该标准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依据成本和运营情况重新核定标准。

四、鉴于我市初次制定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为科学合理,在试行期内建立监测和成本变动与收费标准调整联动机制。你公司要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费台账,每月3日前将上月处置成本、损益情况以表格和文字分析报告形式报我局。如收费标准与成本相差较大,我局立即启动价格调整工作,依据成本和运营情况制定合理收费标准。

五、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不得向患者收取。

 

 

秦皇岛市物价局

2017年9月22日

 

   

秦皇岛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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