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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秦皇岛市城市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听证稿)》《秦皇岛市城市区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价格联动办法 (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
录入日期: 2023-11-20
来源: 市发改委          点击量: 3173


                              (第一次公告)


按照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发改委拟于近期一并召开秦皇岛市城市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听证稿)》《秦皇岛市城市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价格联动办法(听证稿)》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听取社会各界对《秦皇岛市城市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听证稿)》和《秦皇岛市城市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价格联动办法(听证稿)》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时间

拟定于202312召开,具体时间以第二次公告为准。

、听证地点

具体地点以第二次公告为准。

四、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记者

(一)听证会参加人:共31人。

1.消费者代表:12,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时,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消费者直接确定为听证会参加人,剩余名额委托市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推荐产生。

2.经营者代表:8,由秦发电、秦热发电、京能秦热、市热力公司、秦皇岛开发区泰盛热力、秦皇岛华润燃气、抚宁昆仑燃气、秦皇岛开发区泰兴燃气等企业各指派1名。

3.专家、学者:2由市专家联谊会推荐产生。

4.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由市发改委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推荐产生。

5.有关部门代表:7名,市纪委监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各指派1

(二)旁听人员:

听证会设旁听席3,自愿报名,随机选取。

(三)新闻媒体:

3家,每家选派1名记者。

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条件

         (一)参加人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2.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能够真实反映意见;

3.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议事和语言表达能力;

4.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政策;

5.能够按时全程参加会议,遵守听证会纪律;

6.同意公开姓名、性别、工作单位等必要的个人信息。

)旁听人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同意公开姓名、职业等必要的个人信息

3.遵守听证会纪律。

六、报名方式

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和新闻媒体报名者应如实提供姓名、性别、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请于202311301700(以市发改委收到时间为准),将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发送至电子邮箱报名。

信箱:qhdfgwjgk@163.com

联系人:邵天明

联系电话03353659953

特此公告。


附件:     1.听证会报名登记表

               2.秦皇岛市城市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

(听证稿)

3.秦皇岛市城市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价格联动办法

(听证稿)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1120



附件1

听证会报名登记表

 

性别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住址

联系方式

报名类型

对听证稿初步意见

  

消费者/经营者/旁听人员/新闻媒体

 

从基本同意、部分有意见、意见较大中选择填一个

 

 

 

 

 

 

 

 

 

 

 

 

 

 

 

 

 

 

 

 

 

 

 

 

 

 

 

 

 

 

 

 

 

 

 

 

 

 

 

 

 

 

 

 

 

 

 

 

 

 

 

 

 

 

 

 

 

 

 

 

 

 

 

 

 

 

 

 

 

 

 

 

 

 

 

 

 

 

 

 

 

 

 

 

 

 

 

 

 

 


附件2

秦皇岛市城市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

(听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有效应对上游天然气价格频繁变动形势,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管道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第8号令)、《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及《河北省定价目录》(冀发改价调〔20221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国家和省有规定, 城市区(含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城镇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价格同步同向调整,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含农村“煤改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含车用天然气)。

第二章 价格联动范围

第四条  居民用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建立完善阶梯气价制度,各阶梯气价按照1:1.1:1.2的比价同步联动

非居民用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发改委公布非居民用气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第五条  气源采购价格按照城市区内所有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不区分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城镇燃气企业提供的气源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高出部分不疏导;气源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公允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格核算。

市场公允价格由市发改委按照标杆法(省内周边市、县平均采购价格及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价格信息平台公开价格)或溯源法(根据当地主要气源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推导)确定。

第三章  价格联动周期

第七条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顺价上调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应当在非取暖季公布。

第八条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以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为周期,分为非取暖季和取暖季两个时段。当年4月至当年10月执行非取暖季价格,当年11月至次年3月执行取暖季价格。

联动周期内遇国家和省重大价格调整时,不受联动次数限制。

第四章  价格联动方式

第九条  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可按上期实际采购价格联动,也可按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联动,具体联动方式由市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按上期实际采购价格联动的,市发改委应当严格审核城镇燃气企业提供的购气合同和发票等,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气源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

按当期预测气源采购价格联动的,市发改委应当根据城镇燃气企业已签订购销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气价格、数量及往年同期售气量等情况,对气源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要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将预测气源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额纳入后期价格联动累加或冲抵。

第十条  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市发改委(价格科)报送上月各类气源气量、采购价格、结算单据等相关资料。

第十  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城镇燃气企业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构成。

配气价格由市发改委按照《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冀价管规201838)、《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冀价成规〔2017157号)核定、公布及调整。

第十二条  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计算公式: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其中:

1.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额;

2.供销差率按定价成本监审核定数据计算,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规定,最高得不超过4%;

3.气源采购价格按照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分别加权平均计算。

第十三条  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幅度: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单次顺价上调幅度不得超过0.50/立方米;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下调、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因配气价格调整导致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的,价格联动幅度不限。

第十四条  气源价格涨幅度明显过大时,综合考虑城镇燃气企业发展、社会承受能力、经济社会稳定等,适度控制价格联动周期和幅度。

第五章  价格联动程序

第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第21号令),办法履行听证程序并经市政府同意后,联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不再组织价格听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

(一)顺价上调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二)顺价上调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单次超过0.50/立方米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价格联动,由市发改委在规定的价格联动幅度内直接调整。

第六章  采购价格与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合理预判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优先采购低价气,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在企业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公开气源采购价格信息,包括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

第十八条  制定和调整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城镇燃气企业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及时公布公开。

第十九条  联动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应当最少提前10天向社会公布。

城镇燃气企业应当通过公告、微信、短信等适当方式提示告知居民用户。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各县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县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    日起施行。市发改委《关于城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秦发改价格〔2019398号)同时废止。



附件3

秦皇岛市城市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价格联动办法

(听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完善城市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价格形成机制,保障热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关于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47号),《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若干规定》(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8号),《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3950号)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稳妥推进供热价格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3128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分为煤炭到厂、热力出厂、管网输送、终端销售四个环节,实行不同的定价方式。

煤炭到场价格指中长期煤炭交易价格和热电联产企业自行采购现货煤炭市场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

热力出厂价格指热电联产企业按照热电比对生产成本进行合理分摊后,向供热企业或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管网输送价格是指通过管网输送热力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热电联产企业投资管理的管网,管网输送价格纳入热力出厂价格;由供热企业投资管理的管网,管网输送价格纳入终端销售价格;由第三方独立运营的管网,单独制定管网输送价格。

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是指供热企业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居民用热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热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三条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价格联动,是指煤炭到场价格、热力出厂价格、终端供热价格实行上下游联动,包括联动上调和联动下调。

第二章  热力出厂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

第四条  中长期煤炭交易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秦皇岛港(5500千卡)合理区间核算;煤炭现货交易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秦皇岛港(5500千卡)煤炭现货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

热电联产企业提供的中长期煤炭交易结算价格、煤炭现货交易结算价格在合理区间内的,据实核算;高于合理区间上限的,高出部分不联动。

第五条  煤炭到厂价格以城市区所有热电联产企业前三年采暖季煤炭到厂价格综合加权平均值为基数,当燃料综合加权平均到厂价格变动幅度超过10%时,联动调整热力出厂价格;当本周期内燃料综合加权平均到厂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10%时,由热电联产企业内部消化,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第六条 以城市区所有热电联产企业2021/20222023/2024三年取暖季综合加权平均煤炭到厂价格,计算联动基期热力出厂价格。

基期热力出厂价格=基期单位成本+利润+税金,其中:单位成本由市发改委按照《河北省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冀价成规〔2017176号)核定;利润和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对热力出厂价格提出建议指导价的,可按建议指导价执行。

第七条  联动调整后热力出厂价格=前三个联动周期内单位成本+利润+税金,其中单位成本由市发改委按照《河北省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冀价成规〔2017176号)核定;利润和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兼顾热电联产企业和供热企业利益,合理分摊供暖季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和发电费用,降低供热企业购热成本。

对大容量民生采暖背压机组,应当充分考虑非采暖季固定成本支出,合理划分分摊比例。

第九条  建立煤炭价格监测制度。市、县发改委(局)采取定期收集和实地采价相结合的方式,准确掌握热电联产企业煤炭到厂价格、供热能耗等相关信息,作为价格联动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供热终端销售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联动

第十条 城市区以热电联产为热源的供热企业2021/20222023/2024三年取暖季综合加权平均热力采购价格计算基期供热终端销售价格。

基期供热终端销售价格=基期单位成本+利润+税金;其中:单位成本由市发改委按照《河北省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冀价成规〔2017176号)核定;利润和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联动调整热力出厂价格时,应当同步同向联动调整供热终端销售价格。

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一般不超过现行价格的20%,未疏导部分由供热企业内部消化,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供热终端销售价格实行按面积计价和计量热价两种方式,由用户在每年供热前自行选择,供热期间不得变更。

公共建筑、新建居住建筑和既有节能居住建筑应率先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暂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要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造,逐步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章  有关程序要求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对热电联产企业、供热企业进行成本监审,应当在监审年份7月底前完成。

制定、调整热力出厂价格、供热终端销售价格应当在定价、调价年份9月底前完成,供热期间不得调整价格。

第十四条  制定基期热力出厂价格、联动调整热力出厂价格,由市发改委提出定价、调价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制定基期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供热终端销售价格,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城管执法局提出定价、调价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局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本办法履行听证程序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发改委在规定的价格联动幅度内调整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不再组织听证会。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制定、调整供热终端销售价格,应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制定低收入家庭采暖优惠政策,做好兜底保障。

第十八条  养老托育、社会福利、部队营区等机构执行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

第六章    

第十九条  供热设施建设运维费用分担办法,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接入工程建设费用分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31406号)执行。

第二十条  各城市区可以实行不同的供热终端计费方式,但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总水平应当大体相当。

以天然气、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其他方式供热的,供热终端销售价格可参照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价格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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