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秦皇岛市城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节水意识,有效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合理用水,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冀发改价调规〔2022〕4号),原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冀价水〔2018〕71号)等文件精神,市发改委会同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起草了《秦皇岛市城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至2025年12月18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电 话:0335-3659953
信函请寄至:秦皇岛市海港区翠岛大街1号市民中心8404房间(邮编:066000)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
附件:秦皇岛市城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秦皇岛市城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实施依据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水减排,根据《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冀发改价调规〔2022〕4号)和原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水利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冀价水〔2018〕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范围 秦皇岛市城市区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含特种行业用水,下同)实行超定额(计划,下同)累进加价。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分档水量的划分和累进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发布修订,并会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调整用水定额等工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量的核定工作,并监督指导供水企业实施城市区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四条 用水定额核定方法 用水定额实行动态管理,按年核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月核定,核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用水定额核定主要采用定额法、统计法、水平衡测试法调查法等方法:
1.定额法:根据国家、省、市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水户年度用水定额。定额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发布了用水定额标准,且用水结构相对稳定、具备核定条件的用水户。
计算公式:年度用水定额=用水指标数量×用水定额标准。
2.统计法:根据用户前三年加权平均(权重分别为前一年50%、前二年30%、前三年20%)用水量,核定用水户年度用水定额。统计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没有用水定额标准规定,或者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法考核条件的用户。
计算公式:年用水定额=用户前三年各年加权平均用水量。
3.水平衡测试法:根据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报告,综合考虑用户用水工艺分析、实际用水情况、用水定额比较、专家评审意见等,核定用水户年度用水定额。
4.调查法是:根据调查用户用水量、产品产量、回用效率、节水工艺措施等技术指标,核定用户每年的用水定额。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过用水定额用水量,第二档至第四档水量分别按照基本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3倍、5倍加收水费。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在政府规定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价8元和4元。
第六条 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基本供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附加。
第七条 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以年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实行年度下达,年度核算原则。对超定额用水部分按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用。跨年度水量不累计、不结转。
用水户对缴纳的超定额加价水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水费缴款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意见。供水企业在接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对供水企业的回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十条 定期统计报表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报送以下资料:
(一)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支使用情况书面报送给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水费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节水管理、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不超过20%(含)的加价收入,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用户进行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节水宣传、节水载体创建等。具体办法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工商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意见》(秦政办字〔2017〕85号)自行废止,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昌黎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抚宁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用水实际,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