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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改委财政厅出台《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评价办法》
录入日期: 20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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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改委财政厅出台《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评价办法》
    2016年10月,河北省发改委、财政厅依托产业基础较好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组织建设了生物医药、光电与导航、通用航空、机器人、大数据等14个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下放财政资金分配权,调动地方建设积极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集聚化发展。为进一步强化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主体责任,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活力,2017年6月,河北省发改委、财政厅印发了《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评价办法》,从示范基地的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管理服务等方面开展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工作。在资金支持周期内,评价优秀的给予资金奖励;评价不合格的暂停后续资金支持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按调减比例继续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予以专项资金支持,并取消示范基地资格、收回示范基地牌匾。下半年,我委将组织力量开展示范基地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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