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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录入日期: 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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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充分发挥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对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不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依程序和条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方案。

第四条 为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遵循以下使用原则:

(一)体现产业政策要求。支持物流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型业态发展,促进物流业聚集发展,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二)引导产业发展方向。优先支持列入省级发展规划和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内的物流项目,支持物流要素向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聚集。

(三)适当照顾区域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抓大放小,择优扶强,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四)适当向物流基础性工作倾斜。

第二章 支持重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所建项目在河北境内。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出方向

(一)物流项目。重点支持采用供应链技术的物流项目、大型第三方物流项目、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内的物流项目、列入物流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物流产业聚集区。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区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物流项目。

(三)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及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包括钢铁、煤炭、矿石、粮食等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和交易型电子商务平台项目。

(四)农产品物流项目。年交易额超亿元的农产品市场交易设施改造升级、信息处理系统、检验检测系统、卫生设施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城建的大型冷链物流项目;粮棉油等大宗产品物流项目;农资物流配送项目。

(五)保障产业发展和基础性物流工作。包括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物流规划、物流培训、项目审核等。

(六)省委省政府安排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项目条件

第七条 项目必须符合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支持方向和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竞争力,对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八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齐全,建设资金落实的在建项目。已经竣工或收尾项目不得上报。

第九条 项目单位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内物流基础设施项目、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设施项目及已列入物流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年物流量5万吨或日处理商品5万件以上。

(二)省政府认定的钢铁、煤炭、矿石、粮食等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交易额百强的交易型物流服务平台。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年仓储规模5000吨以上,自有冷藏运输车及连锁门店;粮食物流企业年中转量15万吨以上;农资配送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上述各类申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物流主营设施,非主营设施不超过30%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货款贴息、投资补助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单个项目的货款贴息、投资补助和以奖代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且均为一次性安排。三年内不重复支持同一个业主及其承建的项目。

第五章 项目资金申报、拨付

第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省政府重点工作,拟订并发布年度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和其他要求。

按照资金使用范围,项目单位提出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审核(省属企业项目、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统一组织申报和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按程序和条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后,函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进行审核。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初选、项目建设过程及项目验收。申报企业对项目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管部门、企业性质、现有设施、运营管理模式、组织机构、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方案、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市场分析。

(四)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建筑面积、项目布局、项目功能、项目设计方案、项目总平面图(要详细标明一有设施和拟建设施)等。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及财务评价。

(六)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风险措施。

(七)项目招标内容。

(八)项目节能分析。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     项目批准文件(审批文件、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三)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意见。

(四)     合法土地手续(土地手续持有人与申报项目单位名称不一致须说明原因),新征土地需按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或出让合同。

(五)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     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明材料。

(七)     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如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评审报告、工程进度照片等。

(八)     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说明。

第十六条 醒目申报工作文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支出范围和支出重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专项资金或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确保会计资料完整、规范。专项资金要实行专人管理,单独建立账簿,进行独立核算,不得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

第六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的绩效目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支持物流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业态发展。促进物流要素向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聚集。

第十九条 资金的绩效指标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总体目标,设置衡量项目的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产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情况等指标;产出指标包括项目建设数量、投资规模等指标;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指标。

第二十条 根据《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项目法人责任项目申报、资金筹措、招标采购、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建工程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供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内容的,申报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建议。并经当地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提出项目资金投资建议商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预算调整文件。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完工,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批准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身法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省本级支出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于每年6月底前将资金分拨、拨付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并于年度终了对本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片区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32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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