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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解读
录入日期: 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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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解读  

    1、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多发病、无水源、生产资料缺乏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尊重农民群众自愿基础上,做到应搬尽搬。   

2、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程序

    搬迁对象确认要经过贫困农户提出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县人民政府审批及公告、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5个环节来确认搬迁对象。每个环节都要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按照“谁主管、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对上报的户数和人员名册签字背书,对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将严肃追究违纪违法责任。

    3、迁建房屋建房及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安置住房建设要以“保障基本、安全使用”为原则,建设面积严格控制在人均25㎡以内(宅基地严格按当地标准执行)。这既是“保障基本”的强制性标准,也是最高限制标准,在此基础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25㎡的总面积的生活用房。中央、省按25㎡/人补助住房建设面积,最低补助标准为800元/㎡,增加面积部分由农户自行承担。对于一户一宅安置的,可以在分配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决定是否自建,防止“因迁致贫”。

4、资金筹措渠道及投资方向

    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4大块,即中央预算内资金及群众自筹、地方政府债券、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性政策贷款。省按大约6万元/人预算标准拨付给各县。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7000元/人;农户自筹资金原则上建档立卡3000/人、同步搬迁10000元/人地方政府债券;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性政策贷款。上述资金是按集中安置点全部建设预算,严格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活设施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后续产业及其他相关设施建设等。

    5、资金的承接方式和债务偿还主体

    由省成立平台公司,作为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省级投融资主体,统筹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县成立融资平台公司下设立子公司,明确子公司为县级项目实施公司,与省扶贫公司对接。具体为:县级融资平台公司承接省扶贫公司地方政府债券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注入县级项目实施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承接省扶贫公司长期性政策贷款。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对全部的搬迁资金承担偿还责任,地方政府负责督促落实债务偿还。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长期性政策贷款利息按中央90%和省10%全额贴息;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按中央90%贴息。具体操作方法为:县人民政府按项目实施计划分别与县融资平台、县级项目实施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省扶贫公司再分别与县融资平台、县级项目实施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按相关渠道将资金拨付到县融资平台、县级项目实施公司。

6、资金使用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可统筹全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在充分保障贫困人口基本住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需求的前提下,项目资金如有结余,允许调剂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还本付息,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

7、资金管理原则

县级项目实施公司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和偿还易地扶贫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资金、长期性政策贷款资金,易地扶贫搬迁业务应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对与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的工作经费由当地政府配套解决,严禁从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中列支,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征地拆迁费和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费用可以从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中列支。各项资金应分别建立台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8、土地优惠政策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土地使用实行实报实销制度,用地指标不足部分,由省国土厅年底一次性核销。同时创新耕地占补平衡机制,易地扶贫搬迁户必须拆除老房,用于生态修复,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多余用地指标的,可在全省交易平台上交易。不拆除老房不能进行搬迁,但具有地域特色、民俗风情等有保留利用价值的搬出地老宅,在规定产权归县、乡镇政府或村级集体组织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利用。

9、迁建房屋产权问题和搬迁后农户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

搬迁户在住房建设中投入了自筹资金,新房建成后,其产权归农户所有,原宅基地由政府统一收回,搬迁户在迁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继续有效。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自己不出钱,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政府保障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新宅基地和建房费用为农户自筹,其产权归农户所有,在迁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继续有效。

10、搬迁安置方式和安置模式

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安置模式有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自建和购房安置四种。

11、同步整村搬迁政策

对不是农村建档贫困人口的搬迁户,如所在自然院落有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本人自愿,经申请,可实行同步搬迁,只能享受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不享受建房补助,基本原则为同步整村搬迁人口规模不应超过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的80%。现省正在部署各县做“十三五”同步整村搬迁规划,要求各县在7月15前上报规划,上级具体政策还在酝酿中。

12、宅基地标准

按照县人民政府文件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我县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统规统建一户一宅连体式的宅基地标准为: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每基准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计划生育户(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每户可以增加20平方米;每户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突破130平方米。

13、征地补偿标准

严控征地面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实行供需平衡,对超出的征地面积坚决不予拨付专项资金。

14、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关系

农村危房改造,是指在现有农村危房宅基地基础上改造和重建。易地扶贫搬迁,是指“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自愿的基础上,“易地”进行搬迁。两者对象、范围、建设标准和优惠政策不同。建档立卡贫困户只能选其一,不能重复享受政策。

15、分散自建

分散自建针对有一定自主建房能力的贫困农户,由农户自主建设住房,宅基地由农户和所在村共同协商解决。搬迁户根据项目的进展提出申请,到县指定部门领取建房补助。配套基础设施由项目所在地统一组织建设,不直接发放到农户。

16、项目实施主体及乡镇的职责

县(市)区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组织实施的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实施。项目实施公司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乡镇负责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地落实、搬迁协议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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