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扶贫脱贫工作会议和省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根据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结合2016、2017两年搬迁任务完成情况,现就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制定如下实施计划。
一、搬迁规模及方式
(一)总体规模
经过2017年建档立卡‘回头看’和同步搬迁人口核准确认, 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总规模为31.9万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4.2万人(包括纳入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9万人),同步搬迁17.7万人,主要集中在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保定、邢台、邯郸7市35县(市、区)。
(二)任务分解
根据2016年、2017年下达计划和各市、县工作完成情况,按照纳入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任务、剩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任务、同步搬迁任务进行分解(附后),其中纳入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8年年底前全部搬迁入住,剩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2019年年底前全部迁入新居。
(三)搬迁方式
搬迁方式包括自然村整村搬迁和分散搬迁,其中生存环境差、贫困程度深、地质灾害严重的村庄,应以自然村整村搬迁为主。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实施的原则,争取对零散分布的自然村落和零散住户一次性全部迁出;优先安排最为贫困的自然村落和深度贫困农户。
二、安置方式
按照应搬尽搬、尊重搬迁对象意愿的原则,统筹考虑安置地水土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采取以集中安置为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主要包括依托县城、小城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安置,建设移民新村安置,行政村内就近安置,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等。分散安置主要是依托迁入地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搬迁户通过自主建房、自主购房进行插花安置;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
三、建设任务
(一)安置点选址
安置点选址和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优先选用存量建设用地,尽量依托现有基础设施,统筹规划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禁止原址重建、新建。
(二)安置住房建设
1.住(购)房建设标准
按照国家确定的“保障基本”原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同步搬迁人口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可适当提高,但超出部分的费用全部由搬迁户个人承担。对于单人单户的搬迁对象可采取建设集中公寓、养老院、幸福院等方式解决。在旅游景区及周边的安置点,各县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进行一户一宅安置,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让搬迁农户有空间搞农家乐、民宿等经营项目,提高增收致富能力。对于集中安置区工程建设,应统一规划,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采取统建、自建、代建等方式进行。对于通过自购房安置的搬迁群众,政府要引导购置合适存量住房。要确保贫困户不因搬迁而大额举债,影响后续脱贫。
2.分散安置补助标准
对采取分散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为2万元,签订拆除旧房协议的人均奖励参考标准为1.5万元。对符合自主分散安置条件的同步搬迁人口,每人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为1.5万元,签订拆除旧房协议的人均奖励参考标准为1.5万元。具体标准由相关县(市、区)统筹地方财力自行确定。
按照省制定的搬迁资金筹措方案,对于分散安置人口补助后剩余的资金,可统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主要建设任务和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后续扶持。严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搬迁资金用于同步搬迁人口。
(三)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经济安全、环境整洁、宜居宜业”的原则,配套建设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统筹解决好安置点的水、电、路、气、通信网络、垃圾和污水处理等问题。
(四)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和“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能力基础上,统筹考虑今后一个时期人口流量流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一批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以及商业网点、便民超市、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资金测算与筹措方案
(一)资金筹措
对建档立卡“回头看”后确定的31.9万搬迁人口,根据不同搬迁对象能够享受的筹资政策,分类制定筹资方案。
1. 纳入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9万人
按照人均6万元搬迁资金测算,搬迁投资约54亿元。资金来源:一是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6.3亿元;二是省财政扶贫资金8.8亿元,由省财政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三是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筹集专项建设基金4.5亿元;四是省国开行、省农发行提供的长期贷款,按人均不超过3.5万元给予政策性贷款,最高可贷31.5亿元;五是搬迁群众人均自筹0.3万元,最高可自筹2.7亿元;六是其他长期贷款0.2亿元。
2. 剩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5.2万人
按照人均6万元搬迁资金测算,搬迁投资约31.2亿元。资金来源:一是省级财政资金,省财政筹措扶贫资金19.5亿元,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河北易地扶贫搬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易地搬迁公司),其中11.4亿元用于剩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置工程建设;二是政策性贷款,河北易地搬迁公司向省国开行和省农发行申请长期贷款,按人均不超过3.5万元给予政策性贷款,最高可贷18.2亿元;三是群众自筹资金,搬迁群众人均自筹0.3万元,最高可自筹1.6亿元。
3.同步搬迁人口17.7万人
按照人均6万元搬迁资金测算,搬迁投资约106.2亿元。资金来源:一是政策性贷款,河北省易地搬迁公司向省国开行和省农发行申请长期贷款,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给予政策性贷款,最高可贷88.5亿元;二是群众自筹资金,搬迁群众人均自筹1万元,最高可自筹17.7亿元。
(二)还贷期限
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和承贷主体还贷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还本宽限期最长不超过5年。
(三)还贷来源
资金偿还渠道:一是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及其银行收益由省负责偿还。二是省国开行和省农发行提供的长期贷款本金,省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统筹各地可支配财力(含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入),支持河北易地搬迁公司还贷。三是贷款利息,对于纳入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9万人的贷款利息,中央财政贴息90%,省级财政贴息10%;对于剩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5.2万人和同步搬迁17.7万人的贷款利息,省级财政贴息100%。
五、后续实施进度安排
全省“十三五”期间的搬迁任务要全面启动。综合考虑当前工作进展、项目前期准备、施工建设周期、群众工作等因素,在2016年、2017年已完成任务量的基础上,对今明两年工作计划做如下具体安排:
2018年3月底,对建成项目,加快组织群众搬迁入住,对计划建设项目,制定搬迁方案,办理规划、选址、土地、环评等各项前期手续;
2018年6月底,所有集中安置项目开工建设,分散安置同步推进;
2018年9月底,纳入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9万人涉及的集中安置住房完成主体工程,分散安置同步推进;
2018年12月底,纳入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9万人涉及的集中安置项目达到入住条件并交付使用,分散安置同步完成,其他集中安置项目形象进度全部完成主体工程;
2019年6月底,所有集中安置住房基本建成,分散安置基本完成;
2019年12月底,集中安置的所有住房全部竣工“交钥匙”,分散安置任务全部完成,搬迁群众全部迁入新居。
六、工作要求
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各级各部门要严守政策界限、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打好易地扶贫搬迁“攻坚战”。
(一)夯实基础,有序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搬迁人
口识别确定结果,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抓紧完善搬迁协议、确定安置方式、制定并实施后续帮扶举措等,夯实搬迁工作基础,确保应搬尽搬。同时,要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发改农经〔2017〕156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基础性管理工作,实行“一户一档”管理,2018年6月底所有搬迁群众档案要与工作进度相符。
(二)分类施策,抢抓进度。对前期手续不完备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力争2018年6月底,所有项目做到手续完备;对进度滞缓项目,要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争取早日完工“交钥匙”;对建成待分配项目,加快完善配套设施,抓紧组织验收分配,力争完成验收后3个月内让群众安全舒适入住;对搬迁入住的,要尽早开展旧房处置、土地复垦等工作,搬迁群众迁出后尽快完成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方案,及时完成土地复垦和组卷申报工作。
(三)防范风险,严守底线。严格按照《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冀发改农经〔2016〕904号)、《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冀发改农经〔2016〕1054号)、《关于明确2017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要求的通知(冀发改农经)〔2017〕905号》等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守资金使用的“红线”,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发改农经〔2017〕1284号)要求,规范分散安置操作流程,特别是后续扶持和脱贫销号管理,形成可追溯、可跟踪的全过程链条化记录。严格按照《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科学规划和组织实施搬迁项目,严守贫困人口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线”和不因大额举债难脱贫的“底线”,坚决杜绝超标准建设,认真落实项目“四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统筹推进,务求实效。按照《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冀扶联〔2016〕2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后续扶持工作的通知》(冀扶办联〔2018〕1号)要求,认真落实帮扶举措,大力推进“两区同建”,加大培训力度促进搬迁群众创业就业,积极引进龙头企业盘活迁出区耕地、林地等资源,多渠道增加群众收入。有关部门要结合各县(区)脱贫摘帽时间安排,统筹做好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后续帮扶举措和脱贫销号工作,做到“搬迁一户,脱贫一户,销号一户”。积极完善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加强公共服务,对群众关心的户籍、入学、就医、社保、低保等接续工作,力争在搬迁群众入住后6个月内完成。积极探索政府出资、集中供养、免费居住、循环使用的养老搬迁运作模式,让贫困老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五)强化管理,积极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充分汲取张家口扶贫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教训,按照全省重点工作大督查和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围绕易地扶贫搬迁领域的问题风险点,加强腐败和作风问题的自查和督导,坚决落实“六个决不允许”要求,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坚持彻纠彻改。要高度重视省易地扶贫搬迁信息平台数据填报工作,各县要明确专人负责维护,各市要督促指导有关县及时填报,以“谁填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组织数据报送,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充分运用现代媒体手段,积极宣讲国家和省的搬迁政策、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努力营造良好、和谐的搬迁工作氛围。畅通信访来源渠道,及时处置信访案件,防范因搬迁稳不住带来的各类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明确责任,合力攻坚。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冀发改农经〔2016〕627号)的要求和责任分工,实行“省负总责、市抓协调、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搬迁安置过程中的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攻坚合力。市级要切实发挥好督导协调作用,搞好上下沟通、无缝衔接。县级要真正担负起实施主体责任,加大组织力度,因地制宜,因户因人施策,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附:河北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人口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