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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行政执法公示办法(2019年)
录入日期: 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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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我委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我委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我委通过门户网站(http://www.qhdfgw.gov.cn)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我委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我委承办执法工作的有关内设科室和委属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承办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我委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我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我委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我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我委纪检监察机构的办公地址、电话、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我委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法规科审核后,由承办科室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我委驻政务中心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办理机构、办理流程、监督渠道、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我委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经法规科审核,由承办科室予以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我委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门户网站平台。

(1)我委门户网站(http://www.qhdfgw.gov.cn)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内容;

(2)我委已建立与秦皇岛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办公场所。

在我委机关和我委驻政务中心服务大厅信息公开栏、专栏、咨询台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以委门户网站平台为主要载体。

第十二条  我委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程序包括:

我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我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程序如下:

(一)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二)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三)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四)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我委行政执法事后公开时限: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经法规科审核,由承办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我委各执法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或者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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