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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制定政策的19项“不得”
录入日期: 2024-07-25
来源: 市发改委          点击量: 501

 公平竞争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关系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近日公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81日起施行,对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一方面致力于回应市场经营主体的关切,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一共确定了19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另一方面致力于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的实施机制,强化监督保障措施,推动制度落实落地,更大力度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设立19项禁止性“红线”

  2016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至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八年来,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未按照要求开展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造成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歧视差别对待,地方保护、区域封锁和行业壁垒等情形仍然存在,“准入不准营”“玻璃门”“旋转门”等现象尚未消除。

  为了给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了19项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内容,建立了一个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

  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条例》规定,有关政策措施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也不能通过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碍市场的公平准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周智高介绍说:“在监管执法中我们发现,有的地方可能会通过下发文件等方式直接指定某个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这样就排除了其他企业的准入机会,属于《条例》禁止的行为。”

  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条例》明确,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能对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经营者在价格收费、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有个别地方为了本地经济发展,对本地企业迁出设置了一些障碍,妨碍企业自主迁移,这就违反了《条例》的规定。”周智高说。

  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保障竞争公平。《条例》要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也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

  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保障经营自主。《条例》要求,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也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要切实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增强制度刚性约束力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再好关键还在于落实。

  《条例》主要延续了2016年《意见》所制定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自我审查模式。如何防止起草单位在审查过程中走形式、“跑空转”的现象出现,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对此《条例》作出了重点的制度安排,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通过严格的工作监督来推动落实。《条例》建立了包括抽查、督查等在内的较为系统的监督机制,比如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抽查,如果发现违反《条例》要求的政策措施要督促整改;明确了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开展督查,督促地方严格落实《条例》的要求。

  第二,通过有效的考核评价来推动落实。《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把激励和约束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各级行政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通过严肃的追责问责来推动落实。《条例》建立了约谈机制,规定起草单位如果未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也明确了法律责任,对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通过全面的社会监督来推动落实。《条例》明确对于有关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且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市场监管总局将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切实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回应企业关切。

  “为了确保审查结论的客观和准确,《条例》要求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时候,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如果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还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审查结束后,起草单位要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如果是适用例外规定的,还要在审查结论中进行详细说明。这是我们整个审查机制的设置。此外在保障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力量,将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周智高说。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介绍说,此次《条例》紧紧围绕“预防”两个字,定位在从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起草环节开始,除规定的例外情形,没有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一律不得出台,这增强了制度的刚性约束。《条例》坚持应纳尽纳、应审尽审原则,将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所有政策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都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这体现了政府部门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的一种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带头自觉合规态度。

  市场竞争秩序稳步向好

  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

  以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提高统一大市场持续发展动力,通过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各种市场壁垒,使各类资本机会平等、公平进入、有序竞争。

  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行八年以来,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得到了有力破除,全国累计审查政策措施161.8万件,清理存量文件447万件,废止和修订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9.3万件,一批妨碍经营主体公平准入、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政策措施得到了有力纠正。

  与此同时,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机制也不断健全。相继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等一系列配套规则,发布了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同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连续5年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督查,连续3年对部分省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还在一些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试点,使得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效能不断提升。

  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周智高介绍说:“公平竞争审查从2016年建立到2019年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各级人民政府都建立了多部门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从我们的调研情况看,随着这个制度的实施,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自觉性、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对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也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从2016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出台,到2022年修改的反垄断法明确提出国家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再到这次公布的《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备,市场竞争秩序稳步向好,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创业营造良好环境。截至20245月底,我国实有民营经济主体总量18045万户,占比从2019年的95.5%增长为96.4%,其中民营企业5517.7万户、个体工商户12527.3万户。市场活力充分迸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进一步增强。

  通过《条例》的出台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得到更加有力的落实,为我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更加坚强的支撑。(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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