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工作部署,持续激发和增强民间投资活力,我委制定了《河北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
河北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工作部署,持续激发和增强民间投资活力,根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发〔2023〕7号)、《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3〕113号)等促进民间投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的项目申报、筛选、入库,对入库项目的要素保障、融资支持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投资项目,即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法人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法人单位在河北省域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国有企业和外资控股的法人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则明确、标准清晰、程序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以下简称“各市发展改革部门”)推荐的基础上,规范建立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充分发挥其在促进民间投资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建设,统筹项目申报、筛选、确定和入库管理等工作,并推动加强对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要素保障和融资支持;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多种方式常态化向社会推介项目清单,定期向金融机构、省有关单位推送项目清单及有关信息;指导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加强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谋划、储备、实施。
省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省重点民间项目库入库项目的要素保障和融资支持。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参照省级申报标准,组织建立本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指导项目主体做好项目申报、入库和逐级推荐等相关工作,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加强要素保障和融资支持,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推荐。
第二章 申报标准
第六条 按照重点突出、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优先支持以下领域项目纳入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
(一)交通、水利、物流、能源、粮食、农业、生态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项目;
(三)有利于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的重点项目;
(四)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五)教育、卫生、文旅、体育、健康养老等社会事业项目;
(六)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振兴发展项目,以及临港产业园区项目;
(七)对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带动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促进就业稳定、推进乡村振兴、扩大消费、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深化智慧城市建设等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其他项目。
以上优先支持领域将根据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重要部署、重点工作安排等情况适时调整。各地可结合实际优先推荐省政府确定的本市主导产业项目以及符合本地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第七条 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省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方案)要求;
(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政策规定,符合行业发展相关要求;
(四)取得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
(五)项目单位实控人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
(六)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属于优先支持领域、具有显著代表性示范性的项目不低于5000万元,技术创新类的新产业赛道项目不低于2000万元;
(七)项目单位及其控股股东近3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税务、用地等方面没有特别重大的违规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被列入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章 项目推荐和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中据实填报项目基本信息以及是否需要要素保障、融资支持等相关内容,并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九条 直接受理项目单位填报信息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对项目单位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申报标准把关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发展局收到各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的项目后,对相关项目科学性、示范性、条件符合性征求省有关单位和委内有关业务处室的意见,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讨论,委党组会审定项目正式纳入河北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单位随时申报、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审核,定期向社会公开入库项目清单,并将项目信息推送至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申报要求和推介条件的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入库项目,原则上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直接向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推荐报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融资需求等政策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民间投资项目直接纳入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管理。符合省重点建设项目条件的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对于向民间资本推介成功的民间投资项目,根据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入库条件,优先按程序纳入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管理。
聚焦以使用者付费为主的特许经营类项目,对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优先按程序纳入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项目实控人变更等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有关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出库:
(一)项目单位建设意愿不强、推动力度不大,建设进度明显不及预期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不符合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申报标准的;
(三)填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表述、重大遗漏或故意隐瞒情形的;
(四)项目单位及项目单位的控股股东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以纳入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为由开展非法融资等任何违法违规活动的;
(六)项目已完成投资建设的。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具体责任,协调推动全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托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向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河北金融监管局等单位以及属地政府、项目单位定期推送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定期梳理推送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需求清单,在同等条件下强化保障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用地用海、环评、融资需求。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有融资需求的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河北金融监管局同步将项目清单向银行业、保险业等有关金融机构推送,引导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严格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给予融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河北金融监管局定期举办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政银企对接会,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项目单位一对一对接了解项目个性化融资诉求,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对相应领域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针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常态化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用地用海用林要素保障问题。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指导民营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的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在批准用地时按权限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项目环评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用好环评服务政策工具,做好环评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民营企业在前期工作阶段同步启动、同等深度开展环评工作,扎实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将腾出的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用于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不足部分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将符合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要求的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及时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将符合要求的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纳入重污染天气豁免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工程项目除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建设工序外,其他建设工序可正常施工。
第二十条 省市县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在环评、水保、压覆、地勘地灾等相关领域,开展“多评合一、一评多用”综合评估模式,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加强项目用电保障,做好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用电需求确认,配套制定电网工程建设时序。严格规范对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行政检查,进一步减少检查频次,推行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检查,严禁重复检查、频繁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府性资金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时,优先考虑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新的国家重大政策出台实施后,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同步享受我省相应配套政策。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加强项目前期手续、开工建设、工程进度、入库入统等工作的监测分析,定期更新项目信息,通报项目推进情况。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问题“收集−反馈−解决”的闭环管理机制,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反馈。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梳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基础设施领域REITs等吸引民间资本项目清单,向社会资本推介公开;及时向民营企业宣介解读推送国家和省各项产业发展政策、重点支持发展方向、支持措施,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投融资政策;通过面对面与民营企业调研座谈、现场办公会、帮扶包联等方式,帮助指导民营企业谋划引领性、收益性、成长性强的民间投资项目,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持续做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谋划、储备以及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和日常监管责任,保障本地区本领域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加快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定期组织有关项目单位填报项目进展。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投资完成、项目进度、政策保障、支持服务等情况定期调度,采取“前期函、协调函、提示函”三函等形式,定期或按需会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运行中存在的各类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入库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加快实施、达产达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