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授权秦皇岛市物价局定价范围
编号 |
品名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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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燃气 |
管道煤气出厂价格、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 |
设区市、扩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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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气母站价格、居民用压缩气和车用气销售价格 |
设区市、扩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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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辖区内中型及跨县(市)的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设区市人民政府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除外 |
县(市)内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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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 |
市、县人民政府 |
不包含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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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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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热 |
供热价格 |
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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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运输 |
铁路和道路运输价格 |
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 |
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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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站务费车辆清洗、停放 |
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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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价格 |
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及城市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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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市、区人民政府 |
委托各区我局保密管理;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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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保护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 |
含建筑垃圾、渣土处理费及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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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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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授权秦皇岛市定价范围
编号 |
品名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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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 |
公办高中及省级以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设区市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住宿费标准 |
设区市、扩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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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
设区市、扩权县人民政府 |
委托各县制定县公办幼儿园相关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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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
设区市、扩权县人民政府 |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举办的面向本校在校生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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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初级中学、小学收费标准 |
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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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养老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城市基层基本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
设区市、扩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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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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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市、县政府投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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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殡葬服务 |
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殡葬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
设区市、扩权县人民政府 |
包括设施设备租赁、尸体冷藏、装卸尸体、尸体整理、遗物处理及相关消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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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文化旅游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市管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 |
设区市、扩权县人民政府 |
景区门票价格收费标准30元以上由市物价局制定,30(不含)元由县区物价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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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房地产及物业服务 |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租金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 |
委托各区制定区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租金标准 |
省授权秦皇岛市定价范围
编号 |
品名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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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房地产及物业服务 |
住房前期物业收费 |
市、县人民政府 |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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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重要的专业服务 |
市场交易服务费 |
政府投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服务收费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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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 |
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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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标准 |
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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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供水管网、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城市燃气初装费 |
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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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省定价项目内容,在市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省定价目录执行。
2. 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 委托、下放县区人民政府或价格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5.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